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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評估機構可直接工商登記年審
瀏覽次數(shù):843省物價局、工商局粵價[2006]167號文及粵價[2007]4號文關于“我省境內各類評估機構,需經過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進行機構資質認定后方可進行工商登記或年審”的有關事項,經省建設廳協(xié)調,省政府法制辦于2007年6月19日以粵府法函[2007]346號文作出了有關處理意見,明確由省物價局、工商局自行發(fā)文撤銷粵價[2006]167號文及粵價[2007]4號文。根據(jù)省府法制辦的處理意見,各房地產評估機構可按直接辦理工商登記或年審,無需先經過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進行機構資質認定。
文 件 通 知
* 廣東省法制辦關于粵價[2006]167號及粵價[2007]4號文的處理意見(粵府法函[2007]346號)
* 廣東省建設廳關于省政府法制辦對粵價[2006]167號及粵價[2007]4號文處理意見的通知(粵建辦房函[2007]146號)